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