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七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柒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二四三號前經營紅 唇檳榔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 至其檳榔攤銷售之「大衛杜夫」牌洋煙,並未貼有專賣憑證,竟仍以每包新台幣 三十八元之價格販入七包,欲以每包五十元之價格賣出牟利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