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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四九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弘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弘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乙○○共同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各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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