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秩字第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員秩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彰溪警刑社字第四
七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經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處拘留伍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十八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一一七號「甲味仙檳榔攤」。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不聽勸阻。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當場臨檢查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惟逾期未完納罰鍰,而聲請易以拘留。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查處違法檳榔攤勸導單、現場照片、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