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秩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員秩字第六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彰溪警刑社字第八 二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經處罰鍰逾期不完 納,處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一一七號「甲味仙檳榔攤」。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不聽勸阻。經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當場臨檢查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惟逾期未完納罰鍰,而聲請易以拘留。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查處違法檳榔攤勸導單、現場照片、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附卷可 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