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秩易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員秩易字第三號 移 被 移送 人 李惠菁 女 二十六歲(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生) 居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N二二二八六六■C四二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彰溪警刑社字第一九六0─一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惠菁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經處罰鍰逾期不完 納,處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九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路○段○○○號「甲味仙檳榔攤」。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不聽勸阻。經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當場查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處罰鍰 新台幣五千元,惟逾期未完納罰鍰,而聲請易以拘留。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查處違法(規)檳榔攤勸導單、現場照片、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