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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七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壹台及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正被告係於其經營位於彰化縣大村鄉○○路一0八號「旺達小吃店」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扣案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一台外,餘及證據部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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