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壹台及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正被告係於其經營位於彰化縣大村鄉○○路一0八號「旺達小 吃店」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扣案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一台外,餘及證 據部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