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八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壹台及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係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 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許可證,並基於賭博財物 之概括犯意,由該男子提供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二代」一台,擺設於被告經營, 公眾得出入之「信利商行」,利用該電子遊戲機具連續多次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與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 五條,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罰之規定,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一罪關係 ,應從一重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罰之,檢察官認被告所 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 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