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三九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三九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員警

刑字第0九三000五七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参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零時五分許。⑵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路一二二號「神兵網咖」(營利事業登記為神兵資訊社,負責人為蔡金龍)。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劉姓及黃姓少年(姓名、年籍均詳卷)之證言。 

⑶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