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秩字第八號
- 移送機關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彰
溪警刑社字第0九三0000一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一時十分許。⑵地點:彰化縣埔鹽鄉○○村○○路一九九號「全球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許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