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改名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四行所載「著手以自備鑰匙」,補正為「著手以自有之鑰匙」;第五行所載「駕駛座車門時」,補正為「駕駛座車門而竊取該車時」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