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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洪榮謙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三行所載「白鐵門一塊」,補正為「不詳人所有之白鐵門一塊」;第八行所載「白鐵板二塊、白鐵水桶一個」,更正為「白鐵板一塊、白鐵水桶二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字第294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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