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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秩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弘仁

  • 原告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法人甲○○即全球資訊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員秩字第98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即全球資訊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9月6日員警分偵字第09600177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即全球資訊社公共遊樂場所其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者,處停止營業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下同)96年8月26日0時25分許。 (2)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街19號1樓。 (3)行為:被移送人為全球資訊社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其 管理人張家源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 察機關,係再次違反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之管理人張家源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即邱姓少女(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言。 (3)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前於96年7月2日2時15分許,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在同上店內查獲其係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曾珮禎,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該分局處以新臺幣5000元之罰鍰,有處分書可佐,本件又再次違反同一規定。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本件應處被移送人停止營業參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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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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