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