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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3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施錫揮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2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