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