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9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