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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盛
被告
禾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清
訴訟代理人
蕭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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