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瑞育即晉揚木箱行. 原告與被告蔡之蓓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343,248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蕭秀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