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佳燉

原告
白閎升即振坤車業商行
被告
魏夢怡

      簡劭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1紙,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後,被告僅償還新臺幣(下同)63,450元,尚有21,150元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及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各1紙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150元,及自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即民國10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      │提示日      │面額(新臺幣)│付款人            │支票號碼  │
├──────┼──────┼───────┼─────────┼─────┤
│100年6月21日│100年7月7日 │81,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HJ0000000 │
│            │            │              │福興分社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