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劉建明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