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32號

上訴人
劉建明
上訴人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