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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貽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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