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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31號

原告
佑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雀
訴訟代理人
王培方
被告
聯茂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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