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77號
- 原告
- 聖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原告與被告連銘男、馬嘉政等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80,40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2,78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查原告聖陽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據經濟部以民國85年12月16日建三己字第0857
30365 號為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
行清算。又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
此限。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有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及是
否已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