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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77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77號

原告
聖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原告與被告連銘男、馬嘉政等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80,40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2,78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查原告聖陽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據經濟部以民國85年12月16日建三己字第0857

30365 號為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

行清算。又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

此限。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有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及是

否已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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