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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塗清河
相對人
劉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01年11月13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A-085號)1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於100年度除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2,172元,及有價值465,000元之土地外,並無其他所得收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證,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再查,聲請人於102年3月22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員簡字第79號事件受理在案,經調取該卷證,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自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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