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塗清河
- 相對人
- 劉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01年11月13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A-085號)1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所得資料顯示,聲請人於100年度除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2,172元,及有價值465,000元之土地外,並無其他所得收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證,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再查,聲請人於102年3月22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員簡字第79號事件受理在案,經調取該卷證,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自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