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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張佳燉

  • 當事人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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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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