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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申購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原告
邱顯華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胡弘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此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之記載可知,業據本院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申購國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