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 原告
- 邱顯華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 訴訟代理人
- 許禎彬
- 複代理人
- 胡弘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此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之記載可知,業據本院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