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