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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原告
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賴瑞
訴訟代理人
吳慧妙
被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起訴狀雖記載本件債務履行地在彰化縣大村鄉,惟並無就此說明,嗣原告具狀陳述本件交貨地(即債務履行地)在被告位於臺中市之公司地址,並聲請移轉管轄,有102年2月25日聲請移轉管轄狀1紙附卷可參。應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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