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 原告
- 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賴瑞
- 訴訟代理人
- 吳慧妙
- 被告
-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起訴狀雖記載本件債務履行地在彰化縣大村鄉,惟並無就此說明,嗣原告具狀陳述本件交貨地(即債務履行地)在被告位於臺中市之公司地址,並聲請移轉管轄,有102年2月25日聲請移轉管轄狀1紙附卷可參。應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