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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台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文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69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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