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懋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