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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20號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鴻博
訴訟代理人
張力己
被告
國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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