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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訴訟代理人
周明彥
被告
劉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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