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之負責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瓈方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5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