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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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