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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陳玉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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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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