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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李禎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原   告 李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碧即德安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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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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