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原 告 李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碧即德安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