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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4號

原告
李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碧即德安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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