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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2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21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被告江明輝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冠詠工程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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