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號
- 原告
-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劉敏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劉敏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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