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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82號

原告
張全美即皇家電器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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