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榮志即奇峰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麗春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