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溫麗珍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必成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思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05年度員補字第38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員補字第38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彰化縣埔心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