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時屏 住新北市○○區○○路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號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24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