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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26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65號

原告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6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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