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原 告 羅麗春 訴訟代理人 江錦龍 被 告 周榮志即奇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其餘新臺幣柒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4月進入被告公司任職,並於105 年3月離職,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原告工資及加 班費,亦未依法提撥6%之勞退基金,且未給予原告14日休 假,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514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之工資為勞動部所規定之基本工資,並再給予獎金補貼,並合意原告得每日自由加班1小時,其加 班費即按基本工資加計3分之1為105元,嗣後並調高為110元,均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且被告已為原告提撥勞退基金;而原告僅任職滿1年,特別休假之未休假獎金亦僅有7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為自103年4月起至 105年3月止,任職期間每月受領之實際金額、加班時數,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時數,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請求項目之具體金額,經本院於105年4月13日命原告補正,原告僅具狀表明其請求短少給付之差額為:薪資部分4,320元、53,060元、9,240元;加班費部分6,792元、5,327元、375元等情,有本院105年4月13日 函文及被告105年4月22日補正狀在卷可查,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表明本件聲明範圍,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均如訴狀所載,並更正請求金額為165,514元,是本院僅得 就被告所主張之上開項目及聲明範圍為審酌,敘述如下: ㈠勞工保險退休金部分:本件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提撥原告之勞工保險退休金,有被告提出之雇主提繳單據為證,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撥勞保退休金,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㈡工資短少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應以勞動部所頒佈之基本工薪,即104年6月前為每小時115元、104年7月後為每小時120元,作為被告給付其工資之計算方式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本件勞動契約係約定以時薪制作為工資計算方式之情負舉證責任。依原告所提之薪資單所示,本件原告工資係以每日720元 作為計算標準,惟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日薪制之基本工資,且本件原告自認其每日工作8小時,而依其所提之薪資單可 認,原告每週均有休假,被告並按月計算原告之全勤獎金、津貼、健保補助,並每月發給工資等情,可認本件勞動契約係約定以月薪制作為給付薪資之方式,故原告請求被告依時薪制之基本工資給付其工資,自屬無據。 2.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定有明文。依勞動部函示我國基本工資自102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為19,047元、自103年6月起至104年6月止為19,273元、自104年7月起至被告離職日前為20,008元,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在卷可查。本件被告於103年4月、104年1月、2月、104年8月、105年1月、2月、3月所給付原 告之工資均低於上開勞動部所規定之基本工資,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差額部分,金額共計為39,01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㈢加班費短少之部分; 1.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另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第2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每日最多僅加班1小時,每月加班時 數如附表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按原告當月工資,即兩造所約定之底薪,加計經常性給予之獎金、津貼等,作為計算每小時工資之基礎(即實際受領之月薪÷30日÷8小時),並加給3分之1作為原告之加班費, 而非如被告所辯以勞動部所頒佈之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之基準。是本件被告短少給付之加班費金額共計為3,231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㈣特別休假獎金部分: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須年滿1年後方可請求雇主給予特別休假。本件原告任職期間 為103年4月起至105年3月止,共計2年,而尚未進入第3年,是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予其任職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並得請求被告依其未休假日數給予其未休假獎金。 2.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 函所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 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是本件特別休假之未獎金,應依照兩造所約定之平日工資計算,依原告所提之薪資單所示,兩造所約定之平日工資為每日720元,是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未休假獎 金為5,040元【計算方式:720×7=5,040元】。 ㈤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7,286元【計算方式: 39,015(短少給付之工資)+3,231(短少給付之加班費) +5,040(未休假獎金)=47,286】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7,28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葉春涼 ┌───────────────────────────────────────────────────────────┐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編號│月份 │原告該月實際受│平均時薪(當│加班費(平│當月加│ 被告短少給付金額 │備註 │ │ │ │領之工資 │月薪資除以30│均時薪加 │班時數│ │ │ │ │ │ │日再除以8小 │計3分之1)│(時)├────┬──────────┤ │ │ │ │ │時) │ │ │ 金額 │ 計算方式 │ │ ├──┼─────┼───────┼──────┼─────┼───┼────┼──────────┼─────────┤ │ 1 │103年4月 │12,050元(低於│79元(低於基 │ 105元 │ 7.5 │ 6,997元│工資6,997元【19,047 │被告給付加班費為每│ │ │ │該年度基本薪資│本薪資則以該│ │ │ │-12,050=6,997】 │小時105元;自102年│ │ │ │19,047元) │年度基本薪資│ │ │ │ │7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 │ │ │ │計算,下同)│ │ │ │ │19,047元 │ ├──┼─────┼───────┼──────┼─────┼───┼────┼──────────┼─────────┤ │ 2 │103年5月 │23,750元 │ 99元 │ 132元 │ 22 │ 594元 │加班費594元【27(132│ │ │ │ │ │ │ │ │ │-105)×22(該月加班│ │ │ │ │ │ │ │ │ │時數)=594】 │ │ ├──┼─────┼───────┼──────┼─────┼───┼────┼──────────┼─────────┤ │ 3 │103年6月 │21,170元 │ 88元 │ 117元 │ 18 │ 216元 │加班費216元【12(117│ │ │ │ │ │ │ │ │ │-105)×18)=216】 │ │ │ │ │ │ │ │ │ │ │ │ ├──┼─────┼───────┼──────┼─────┼───┼────┼──────────┼─────────┤ │ 4 │103年7月 │20,155元 │ 84元 │ 112元 │ 19 │ 133元 │加班費133元【7(112 │自103年7月1日起勞 │ │ │ │ │ │ │ │ │-105)×19=133】 │動部所頒佈之基本工│ │ │ │ │ │ │ │ │ │資為19,273元 │ ├──┼─────┼───────┼──────┼─────┼───┼────┼──────────┼─────────┤ │ 5 │103年8月 │20,475元 │ 85元 │ 113元 │ 7 │ 56元 │加班費56元【8(113 │ │ │ │ │ │ │ │ │ │-105)×7=56】 │ │ ├──┼─────┼───────┼──────┼─────┼───┼────┼──────────┼─────────┤ │ 6 │103年9月 │20,380元 │ 85元 │ 113元 │ 16 │ 128元 │加班費128元【9(113 │ │ │ │ │ │ │ │ │ │-105)×16=128】 │ │ ├──┼─────┼───────┼──────┼─────┼───┼────┼──────────┼─────────┤ │ 7 │103年10月 │22,990元 │ 96元 │ 128元 │ 22 │ 506元 │加班費506元【23(128│ │ │ │ │ │ │ │ │ │-105)×22=506】 │ │ ├──┼─────┼───────┼──────┼─────┼───┼────┼──────────┼─────────┤ │ 8 │103年11月 │19,955元 │ 83元 │ 111元 │ 15 │ 90元 │加班費90元【6(111 │ │ │ │ │ │ │ │ │ │-105)×15=90】 │ │ ├──┼─────┼───────┼──────┼─────┼───┼────┼──────────┼─────────┤ │ 9 │103年12月 │23,015元 │ 96元 │ 128元 │ 15 │ 345元 │加班費345元【23(128│ │ │ │ │ │ │ │ │ │-105)×15=345】 │ │ ├──┼─────┼───────┼──────┼─────┼───┼────┼──────────┼─────────┤ │ 10 │104年1月 │15,760元(低於│ 80元 │ 107元 │ 無 │3,513元 │工資3,513元【19,273 │ │ │ │ │該年度基本工資│ │ │ │ │-15,760=3,513元】 │ │ │ │ │19,273元) │ │ │ │ │ │ │ │ │ │ │ │ │ │ │ │ │ ├──┼─────┼───────┼──────┼─────┼───┼────┼──────────┼─────────┤ │ 11 │104年2月 │14,690元(同上│ 80元 │ 107元 │ 無 │4,583元 │工資4,583元【19,273 │ │ │ │ │) │ │ │ │ │-14,690=4,583元】 │ │ ├──┼─────┼───────┼──────┼─────┼───┼────┼──────────┼─────────┤ │ 12 │104年3月 │22,515元 │ 94元 │ 125元 │ 19 │ 380元 │加班費380元【20(125│ │ │ │ │ │ │ │ │ │-105)×19=380】 │ │ ├──┼─────┼───────┼──────┼─────┼───┼────┼──────────┼─────────┤ │ 13 │104年4月 │19,455元 │ 81元 │ 108元 │ 15 │ 45元 │加班費45元【3(108 │ │ │ │ │ │ │ │ │ │-105)×15=45】 │ │ ├──┼─────┼───────┼──────┼─────┼───┼────┼──────────┼─────────┤ │ 14 │104年5月 │20,320元 │ 85元 │ 113元 │ 11 │ 33元 │加班費33元【3(113 │自104年5月起被告調│ │ │ │ │ │ │ │ │-110)×11=33】 │整原告加班費為每小│ │ │ │ │ │ │ │ │ │時110元 │ ├──┼─────┼───────┼──────┼─────┼───┼────┼──────────┼─────────┤ │ 15 │104年6月 │22,360元 │ 93元 │ 124元 │ 18 │ 252元 │加班費252元【14(124│ │ │ │ │ │ │ │ │ │-110)×18=252】 │ │ ├──┼─────┼───────┼──────┼─────┼───┼────┼──────────┼─────────┤ │ 16 │104年7月 │21,180元 │ 88元 │ 117元 │ 16 │ 112元 │加班費112元【7(117 │自104年7月1日起勞 │ │ │ │ │ │ │ │ │-110)×16=112】 │動部所頒佈之基本工│ │ │ │ │ │ │ │ │ │資為20,008元 │ ├──┼─────┼───────┼──────┼─────┼───┼────┼──────────┼─────────┤ │ 17 │104年8月 │19,405元(低於│ 83元 │ 111元 │ 無 │ 603元 │工資603元【20,008 │ │ │ │ │該年度基本工資│ │ │ │ │-19,405=603元】 │ │ │ │ │20,008元) │ │ │ │ │ │ │ ├──┼─────┼───────┼──────┼─────┼───┼────┼──────────┼─────────┤ │ 18 │104年9月 │20,570元 │ 86元 │ 115元 │ 16 │ 80元 │加班費80元【5(115 │ │ │ │ │ │ │ │ │ │-110)×16=80】 │ │ ├──┼─────┼───────┼──────┼─────┼───┼────┼──────────┼─────────┤ │ 19 │104年10月 │22,650元 │ 94元 │ 125元 │ 15 │ 225元 │加班費225元【15(125│ │ │ │ │ │ │ │ │ │-110)×15=225】 │ │ ├──┼─────┼───────┼──────┼─────┼───┼────┼──────────┼─────────┤ │ 20 │104年11月 │無資料(以該年│ 83元 │ 111元 │ 無 │ 無 │無時數加班資料 │ │ │ │ │度基本工資 │ │ │ │ │ │ │ │ │ │20,008元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21 │104年12月 │22,200元 │ 93元 │ 124元 │ 2 │ 28元 │加班費28元【14(124 │ │ │ │ │ │ │ │ │ │-110)×2=28】 │ │ ├──┼─────┼───────┼──────┼─────┼───┼────┼──────────┼─────────┤ │ 22 │105年1月 │18,285元(低於│ 83元 │ 111元 │ 7.5 │1,731元 │加班費8元【1(111 │ │ │ │ │該年度基本工資│ │ │ │ │-110)×7.5=8】、工│ │ │ │ │20,008元) │ │ │ │ │資1,723元【20,008 │ │ │ │ │ │ │ │ │ │-18,285=1,723元】 │ │ ├──┼─────┼───────┼──────┼─────┼───┼────┼──────────┼─────────┤ │ 23 │105年2月 │15,380元(同上│ 83元 │ 111元 │ 無 │ 4,628元│工資4,628元【20,008 │ │ │ │ │) │ │ │ │ │-15,380=4,628元】 │ │ ├──┼─────┼───────┼──────┼─────┼───┼────┼──────────┼─────────┤ │ 24 │105年3月 │3,040元(同上 │ 83元 │ 111元 │ 無 │16,968元│工資16,968元【20,008│ │ │ │ │) │ │ │ │ │-3,040=16,96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