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榮志即奇峰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麗春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