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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
訴訟代理人
張創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4元,應徵第二審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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