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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
訴訟代理人
張創宜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張耀忠

      唐慧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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