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騰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恩綺
- 訴訟代理人
- 張創宜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忠
唐慧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