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