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15號原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